关于办理协议车队提箱手续的通知
作者:carol 日期:2007-11-15 11:46:00
青场站字[2007]第13号

 关于办理协议车队提箱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运输业户及场站企业:

   一段时间以来,集装箱空箱被盗案件以及箱体损坏迟迟不归现象屡屡发生,场站无端蒙受经济损失,船公司对场站的治安管理能力产生质疑,这种现状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经过深入探讨,出口集装箱空箱被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车队)提离场站外点装箱环节多容易出现问题,场站工作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辨别车辆和单证的真伪,不法分子正是在这个环节做了手脚,利用黑车、套牌车、假单证等卑劣手段把空箱骗走,场站买单。

为了堵塞漏洞,保证船公司财产的安全,规范出口空集装箱发放流程,又方便车队提箱,应广大场站企业和航运界的迫切要求,“场站协会” 以对船公司负责,实施集装箱的有效跟踪和管理,使其时刻处于适货适航状态的宗旨,特制订办理提箱手续的通知如下:

一、凡与场站有提取空箱业务的运输业户,请在2007年08月23日前准备好以下材料到场站协会办理有关手续。 

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带年审章);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4)单位公章和提箱专用章印摸留样;

5)车号清单原件(加盖公章);

6)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7)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车上货物险中需包含集装箱箱体);

8)协会负责对手续合法的车队进行审验,办理登记备案,并按每单位拥有20辆集装箱拖车以下者,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5万元,每超过一辆,按2000元的标准累加风险抵押金。

二、车队因自身原因导致集装箱损坏或灭失,场站可从责任单位的风险抵押金中提取,多退少补。车队需立即补齐风险抵押金缺口,否则提箱运输业务将受阻。

三、成立由远洋大亚、山东捷丰、山东外运等单位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风险抵押金”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按时向会员单位公布“风险抵押金”管理状况。

四、自9月1日正式实行协议车队提箱办法后,已在“场站协会”办结备案登记手续的车队,还要持以上资料到有关场站办理签约、申购“XXXX公司--协议车队出口提箱申请单”等事宜,场站凭“提箱申请单”给予办理提放箱手续。协议车队无需再交纳任何押金。

五、自9月1日正式实行协议车队提箱办法后,凡持有船公司“提箱申请单”者,可直接到场站提箱,不受本通知条款限制。

六、自9月1日正式实行协议车队提箱办法后,场站将不再承诺为非协议车辆提供24小时服务;非协议车如需提箱,每次应向提箱场站交纳集装箱箱体押金后才能办理。押箱手续办理及退押金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7:00,集装箱箱体押金标准如下:

       10000元/20’RF & 20’TK   20000元/40’RF & RH

其他箱型:2000元/20’   5000元/40’

七、“场站协会”将及时更新车队登记备案信息,并与场站企业间建立信息互动机制,规避风险,信息共享。场站企业和车队不得乱开口子,以免影响全局工作。

八、本“通知”仅适用于会员单位和有意参与的车队。

九、本“通知”精神得到了船东协会的大力支持和船公司的积极认同,希望有关各方通力合作,把好事办好。

十、“场站协会” 为车队办理提箱备案手续的办公地点

设在:“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二楼208室。(或称:QQCT办公楼)

电话:83267449  13370898117

联系人:高绪友

办公时间:8月23日起

每个工作日的下午14:00至17:00时

十一、本通知解释权归“场站协会”。     

特此通知。

                                            20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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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场站字[2007]第12号

关于规范车队提箱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来,黄岛地区集装箱空箱灭失事件不断增加,场站行业和船公司间不同程度的引起了恐慌。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频频发生,经研究决定在车队提取空集装箱的环节应加大管理力度,采用收取押金和签署合约等形式来规范运作,规避风险。现将有关规定和合同范本发给大家,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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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协议车队进站提取空箱管理规定

2、协议范本

 

1、          协议车队进站提取空箱管理规定

协议车队出口提箱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协议车队的管理,规范出口提/还箱业务的操作,以适应目前货运市场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各协议车队遵照执行。

一、协议车队提箱的操作规程

1.   “协议车电子卡”一车一卡,不得转借。

2.   协议车队须到场站箱管部门认购“协议车队出口提箱申请单” 以下简称“提箱单”)。

3.   协议车队在接到货代的拖箱指令后,须认真如实填写“提箱申请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尺寸箱型、日期及拖箱车号、联系电话、驾驶员签字并加盖协议车队公章。

4.   车队驾驶员持填有上述内容的“提箱单”、协议车电子卡、行车证到指定场站道口办理提箱手续。

5.   场站业务人员在核查车号无误后,在“提箱单”上签字,同时向车队驾驶员指定提箱场地。

6.   车队驾驶员在指定提箱场地提取集装箱并验箱合格,由场站放箱人员再次核对车号,在提箱单上注明箱号、签字后到场站出场道口打印设备交接单,由车队驾驶员在设备交接单签字。场站留下“提箱单”,设备交接单交车队驾驶员带走。

7.   车队驾驶员外出装箱完毕后,重箱返回收箱场站。场站收箱人员验箱合格后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卸箱。

二、协议车队的责任

1.    各协议车队要严格管理“协议车电子卡”和提箱单,严禁外借。一旦发现协议车队将“协议车电子卡”或提箱单私自借给非协议车使用,无论提箱与否,场站将对其处以每单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如再次发现,将取消该车队的协议资格。

2.    协议车队驾驶员在提出空箱后,严禁私自转给非协议车拖运。一旦发现,场站将对其处以每单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如再次发现,将取消该车队的协议资格。

3.    各协议车队在提箱单上要按规范填写并清晰加盖车队公章。如因车队填写不清或印章不清造成无法提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车队承担。

4.    协议车队驾驶员在提箱时要检验集装箱箱况,并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以分清责任。 如提箱时未在设备交接单上标注,则该集装箱视为好箱。该箱出场后出现的任何问题,按照有关赔偿标准由该车队承担。

5.    协议车队驾驶员在进场站后要遵守站内有关规定、听从业务人员的指挥、管理并主动出示有关单据和证件。如违反规定又不服从管理的,将取消该驾驶员的提箱资格。

6.    在运输过程中,协议车队驾驶员不得利用集装箱捎货或用于其他私用。否则,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5000元的罚款。

7.    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箱损事故,协议车队应尽快通知放箱场站箱管部,并按双方签署的“出口提箱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赔偿,协议车队不得擅自对集装箱进行改造和修理。否则,一经发现,将对其立即终止提箱协议,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三、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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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范本  

                               场站出口提箱协议

甲方:场站

乙方:运输业户

 

     就乙方到甲方提箱事,甲方同乙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各协议船公司的箱管代理,同意乙方到甲方凭正规手续提取集装箱。

二、乙方经“场站协会”备案的车辆清单被视为协议车辆,因该清单中的车辆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箱损,乙方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清单所含车辆必须是办理了足额集装箱保险且保险手续有效的车辆。

三、“协议车电子卡”的管理:甲方给乙方各车辆发放协议车电子卡,一车一卡,乙方协议车辆凭“协议车电子卡”和“场站协议车队出口提箱申请单”到甲方提箱。

1、          乙方同意在办理“协议车电子卡”时交押金200元/卡;

2、          甲方收取“协议车电子卡”制作成本费20元/卡;

3、          乙方“协议车电子卡”损坏或遗失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补办收取工本费20元/卡

4、          取消协议时凭“协议车电子卡”退押金。

四、箱体、滞期费押金及赔偿结算:

1.          为了保证从甲方场站提走的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乙方同意预先支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作为集装箱箱体和滞期费押金。

2.          如乙方承运的集装箱发生全损、灭失、损坏和滞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按以下赔偿结算费率在10个工作日内赔偿甲方损失。
(1)灭失和全损:按各船公司全损和灭失赔偿标准。
(2)部分损坏:按各船公司修箱费率本标准。
(3)滞期费:按各船公司规定的滞期费标准。

五、责任期限
乙方责任期限自集装箱提离甲方场站起至集装箱原况返回指定场地时止。在此期间所造成的集装箱损坏,其责任期限延至集装箱修复之日。同时乙方有责任将损坏箱返还到设备交接单上指定的提箱或还箱地点。

六、提、还箱交接

1.      乙方同意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协议车队出口提箱管理规定》进行提还箱操作。

2.      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协议车电子卡”和提箱单到甲方堆场提箱时,应仔细检查箱体是否完好:

    (1)如箱体完好,乙方与堆场共同签署设备交接单。

    (2)如箱体不是完好,乙方应坚决要求放箱堆场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出口货要求堆场提供完好箱。

    (3) 提箱时未在设备交接单上标注,箱一经出场即视为完好箱,该箱出场后出现的任何问题及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凭甲方出具的设备交接单到甲方指定堆场还箱,还箱时应仔细检查箱体是否完好:

(1)       如箱体完好,乙方与堆场共同签署设备交接单。

(2)       如箱体不是完好,乙方必须在经还箱堆场批注的设备        交接单上签字。

(3)       如箱体不是完好,乙方不得因造成箱损事故而拒签设       备交接单,否则乙方除应负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提箱协议。

七、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1. 如在承运中发生集装箱的灭失、损坏等意外事故,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申请技术人员现场处理,乙方协助出具书面箱损事故报告和相应责任的书面担保,并确保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如乙方不能及时赔付,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协议押金中扣除赔偿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提箱协议,乙方须在交清赔偿费、补足押金后方可继续提箱。否则乙方除应对甲方损失进行赔付之外,另外按甲方损失金额的千分之五/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双方同意指定发生事故的集装箱的修理单位为船公司和场站共同认可。乙方保证不擅自对发生箱损事故的集装箱进行修理,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提箱协议,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 乙方提取完好箱出场后,不得中途换车、落地,并对箱负责到设备交接单上指定堆场为止。如因车故障等原因必须换车、落地,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

4.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保证不利用集装箱捎货、捎客或用于其它私用;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5. 乙方保证从甲方领取的“协议车电子卡”和“协议车队出口提箱申请单”仅用作其在提箱协议中列明的车号提取出口空箱使用,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提箱电子卡或申请单流失,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负全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提箱协议。

二、协议车辆变更


乙方在变更其协议车辆时,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于接乙方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作相应维护。

三、乙方在办理提箱业务时,各提箱单据必须盖有本单位提箱专用章;只要持有盖有乙方提箱专用章的提箱单据的人员,甲方都将认为是乙方的合法代表人,由此提箱业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联系电话:                       。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则继续有效。

五、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青岛市海事法院为管辖法院。

六、提箱专用章
乙方的下述印章作为出口提箱申请单上使用的唯一有效印章,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公司公章。印章样本如下: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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